2009年8月7日

交通事故後衍生問題處理

台灣2007年發生161,468件交通事故案件(A1&A2),因此超過30萬個家庭面對車禍麻煩事而傷透腦筋。肇事當事人除了個人身心受創外,更可能造成家庭破碎及衍生嚴重的社會問題;當事人如果沒有很好的法律素養再加上事故中處理人員不能公正、客觀、正確無誤的處置,對肇事當事人無異是雪上加霜,極可能造成二度的傷害。

交通事故後衍生問題應如何處理?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?如何面對法律責任?如何申請保險理賠?如何化解車禍紛爭?…等等問題,非專業人士絕對無法應付,尤其車禍所造成的紛爭協調更難令雙方滿意。唯有交通事故中危機應變處理得當,加上交通事故前防範未然教育的薰陶助益,再兼顧情、理、法的紛爭協調,才可能減低肇事當事人的傷害及損失。

如何處理刑事責任

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,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
傷,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。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 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(滿14歲正常人)。
(二) 肇事人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。
(三) 肇事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。
(四) 肇事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。
(五) 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,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。
車禍肇事人刑事責任依犯意可分為故意類型&過失類型;刑事責任的追訴可分為公訴&
自訴;不服刑事處分可行救濟程序或聲請再議;提出告訴期限6個月。

如何處理民事責任

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,肇事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致生損害時,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。倘若肇事人無故意或過失,則無民事責任。
(一)交通事故案件賠償義務人
(1)肇事人(2)法定代理人(3)僱用人(4)國家
(二)賠償請求權人
(1)被害人(2)支出殯葬費之人(3)法定扶養義務之人(4)父母、子女及配偶
(三)賠償請求範圍
(1)死亡事故:殯葬費用、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費、精神慰撫金、生前支付之醫藥
費。
(2)傷害事故: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、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、醫療費用、
停業之損失、精神慰撫金。
(3)車輛及物毀損事故:車輛毀損、物毀損。
(4)賠償請求方式:自行民事和解、聲請調解、訴請法院審理、請求國家賠償。
(5)賠償請求時效:民事賠償請求時效,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
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。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「不告不理」,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,應自行依規定辦理。

如何處理行政責任

交通事故引發的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,肇事人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,依規定應接受罰鍰、記點、講習、吊照等行政罰的責任。如有不服可以進行違規申訴。
(一) 對警方所舉發違規通知單內容如有不服,請於應到案時間內,向交通事件裁決單位提出申訴。
(二) 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處罰仍有不服時,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,依司法訴狀向原裁決單位提出聲明異議,移由地方法院裁定。
(三) 當事人對前項地方法院裁定不服時,得於收到裁定書之翌日起五日內,向原地方法院提出抗告,移由高等法院裁定,經高等法院裁定後,不得再抗告。

如何申請肇事鑑定

(一) 對警方所提供的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意見持有異議,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,逕
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,申請鑑定。
(二) 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,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
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。
(三) 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,應訴請法院囑託鑑定或覆議。
(四) 當事人對前項鑑定覆議結果仍有異議時,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,提供法院審理時參考。

理賠權益申請類別

交通事故衍生的保險理賠非常繁雜,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。如因上、下班期間因交通事故而受傷,衍生的保險理賠及權益,不外乎如下所列:
(一) 社會保險:全民健康保險、地方政府意外保險。
(二) 身份保險:勞保、農保、學保、軍保、公教保、國保。
(三) 職災保險:勞保職災、勞基補償、職保法、雇主職災責任保險、政府職災補助。
(四) 人身保險:人壽保險、年金保險、傷害保險、健康保險、團體保險。
(五) 汽車保險:強制責任險、第三人責任險、竊盜險、車體險、附加險。
(六) 法律權益:國家賠償法、社會救助法、身心障礙保護法、犯罪被害人保護法。
(七) 稅法權益:所得稅法、贈與稅法、遺產稅法。
(八) 民事賠償: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、民事責任求償。

如何申請紛爭協調

和大怨,必有餘怨,安可以為善。交通事故造成的紛爭協調要兼顧情、理、法,未做好風險轉移規劃之紛爭是很難協調的。人的生命價值是很珍貴的,肇事當事人均應誠懇相對,向事故發生地或對方當事人住居所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,並通知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幫忙達成和解。和解地點不宜選擇對方家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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